2020年:邹某旭、付某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

粤0307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旭,女。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争,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银,女。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巧玲、林火城,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华,女。指定辩护人杨琴,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女。指定辩护人宋银娥,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军,男。辩护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女。辩护人黄志斌、王鸿权,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柯,女。辩护人李明华,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萍,女。辩护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旭、付某银、苏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BelleVentureHolding(HK)Ltd(简称:BV公司)为香港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邹某旭为BV公司42级总代理,其通过层层发展形成以被告人付某银、苏某、方某军(41级代理商)、曾某(41级代理商)、李某柯(41级代理商)、刘某萍(41级代理商)、肖某华(41级代理商)、吴某(41级代理商)等8人为骨干的传销组织,长期从境内组织唐某妃、王某静、张某2影等传销人员到香港BV公司参加培训演讲分享成功经验代收会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旭、付某银、苏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旭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某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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