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5日

实名举报亮碧思上线

如果您真的希望亮碧思传销彻底覆灭,请您务必坚持向派出所和经侦依法控告上线和团队41、42、43的犯罪行为,每一份小坚持必将汇聚成巨大的正义利剑,加速亮碧思传销的彻底覆灭。
请添加网站管理员的微信,将他们的照片发个管理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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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组织、领导亮碧思的成员,组织者、培训讲师、团队创始人等
目前,香港亮碧思有四大核心公司,N个团队,请选择所属公司。
目前,香港亮碧思传销组织有四大核心公司,N个团队,请选择所属核心公司。
例如:SG、卓越国际、胜利古堡、THY123
某年某月某日
例如:支付宝,转账60000元,收款人小明,账号1234567,交易流水1233456
主要讲诈骗行为经过
本次实名举报,除了本项信息,其余信息均不公开。
该律所和律师未依法审查律师见证书内容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未依法审查核实在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律所和律师未向我本人准确告知律师见证书的法律含义以及后果,不让我仔细阅读律师见证书的内容,签署后律师拒绝将律师见证书交付我本人保管。
例如:Estebel、Estebel Spa、Ed.Pinaud、Marquie de Melville、Inovital、Belsante、 Henri de Malrome、梦贝朗婴幼儿奶粉、医美产品、Senbel
我们非常注重保护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请您放心举报!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只向已立案的派出所出示!
41和42被警方逮捕时,我愿意去派出所实名举证!

2020年:邹某旭、付某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

粤0307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旭,女。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争,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银,女。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巧玲、林火城,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华,女。指定辩护人杨琴,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女。指定辩护人宋银娥,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军,男。辩护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女。辩护人黄志斌、王鸿权,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柯,女。辩护人李明华,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萍,女。辩护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旭、付某银、苏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BelleVentureHolding(HK)Ltd(简称:BV公司)为香港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邹某旭为BV公司42级总代理,其通过层层发展形成以被告人付某银、苏某、方某军(41级代理商)、曾某(41级代理商)、李某柯(41级代理商)、刘某萍(41级代理商)、肖某华(41级代理商)、吴某(41级代理商)等8人为骨干的传销组织,长期从境内组织唐某妃、王某静、张某2影等传销人员到香港BV公司参加培训演讲分享成功经验代收会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旭、付某银、苏某、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旭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某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军、曾某、李某柯、刘某萍、肖某华、吴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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